(2013)奉法民初字第03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庹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庹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306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0830679-7。代表人姜孝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柳笛,男,生于1983年2月7日,汉族,系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庹明,男,生于1973年12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庹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对庹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依法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华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