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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唐金葵与中山市威豪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金葵,中山市威豪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金葵,女,土家族,1956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威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第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翁至宏,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唐金葵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威豪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威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民六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唐金葵申请再审称:唐金葵于1998年4月17日进威豪公司,因该司没有依法给其购买社会保险,致使唐金葵对部分医疗费用自理;威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支付赔偿金。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仅对唐金葵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经二审法院查明,唐金葵于2006年8月16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2008���12月1日,唐金葵、威豪公司经协商后签订无固定的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合法、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唐金葵达到退休年龄后被威豪公司重新聘请,并由威豪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故其与威豪公司应属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均作出唐金葵与威豪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认定,该认定合法、正确,且威豪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唐金葵于1998年4月17日入职后,威豪公司未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为唐金葵参加社会保险,直至2010年7月才开始为唐金葵办理社会保险。现唐金葵以威豪公司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威豪公司应依法向唐金葵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该法实施前,对未办理社会保险而辞职的情形,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唐金葵请求从其入职时起计算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其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唐金葵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二审判决依据相关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依法作出判决,合理合法,且理由论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在判后答疑中也对唐金葵的问题进行了阐释。唐金葵对二审判决提出异议,但是未能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的结果,故本院不予调处。综上,再审申请人唐金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金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庄幼英代理审判员  杨 洪代理审���员廖云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