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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沈玉明与吕洪宽,周克勤,吕振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玉明,吕宏宽,周克勤,吕振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宋体仿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玉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宏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克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振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中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玉明因与被上诉人吕宏宽、周克勤、吕振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商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上诉人沈玉明提供的送达地址对其送达传票,该传票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故应视为送达完毕。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下午15时2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沈玉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沈玉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981元,减半收取2490.5元,由上诉人沈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单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