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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斌与李春发、宁波奥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斌,李春发,宁波奥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金斌。被告:李春发。被告:宁波奥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凤阳一路860号。法定代表人:侯永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明州路229号。代表人:杨秀国,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樊启观,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斌与被告李春发、宁波奥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斌撤回对被告李春发、宁波奥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斌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