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公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1-03-18
案件名称
沧州凯杰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凯杰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红公催字第26号申请人沧州凯杰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人沧州凯杰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00005122319047,出票人为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新乡支行,收款人为新乡市日升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中行化分,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27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3年9月27日,出票金额为3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沧州凯杰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浦发新乡支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德方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赵爱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