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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威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威远县向义镇水口村**组。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字(2013)第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8日19时22分许,吸毒人员吕鹿军(绰号“86”)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甲要买400元的冰毒,并约定在威远县城郊“银桦半岛”酒店地下停车场交易。钟某甲便携带约一小包毒品驾驶蓝色长安二厢轿车从威远县城南汽车总站的租屋出发,行至城郊找家坝大桥附近,将毒品分装成二包,继续行至“印桦半岛”酒店地下停车场,吕鹿军给钟某甲一叠面额10元的现金后,钟某甲同时将其中较多的一包毒品交给吕鹿军。继后,钟某甲在“银桦半岛”酒店地下停车场被公安人员挡获,并查获一叠现金(700元)和剩下的一包毒品。经鉴定:查获的一小包疑似毒品重0.16克,含有甲基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并有证人吕某某、廖某某、宋某某、宋某某、钟某乙的证言;通话清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威远县公安局毒品称量记录;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内)公(物)鉴(理化)字(2013)136号《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钟某甲尿液检测笔录;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威远县向义派出所及向以镇水口村《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正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