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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姜政与姜丰初、姜美真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政,姜丰初,姜美真,姜美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458号原告姜政,城镇居民。被告姜丰初,城镇居民。被告姜美真,城镇居民。被告姜美玉,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政与被告姜丰初、被告姜美真、被告姜美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7日以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政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50元,由原告姜政负担。审判长  姜明进审判员  孙吉昌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世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