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陈考强、黎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陈考强,黎丽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03号原告张建明。委托代理人田春明,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考强。被告黎丽丽。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乐乐,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明与被告陈考强、黎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建明诉请: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价值26,000元)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将位于光明街道办笔架山住宅三栋x房返还原告,及在分摊用地面积77.9平方米上私建的25平方米的建筑物拆除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2、被告支付原告自1997年1月1日至起诉日止的房屋占用费14,400元(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从1997年1月只算至2013年10月,已减去返还购房款2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合同签订的主体、时间、方式:1997年1月1日,原告张建明和案外人叶丽容与被告陈考强、黎丽丽签订了《合同书》。原告主张原告没有取得涉案房产的全部产权,是不能买卖涉案房产的,因此,《合同书》应属无效;被告主张涉案房产为准成本市场商品房,在补交地价后可以在市场上转让,因此,《合同书》合法有效。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根据深圳市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取得全部产权成为市场商品房,原告是否取得涉案房产的全部产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格:合同约定原告张建明和案外人叶丽容将笔架山住宅三栋x房以26,000元转让给被告陈考强、黎丽丽。三、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情况、价款支付情况:1997年1月1日,原告张建明出具《收据》,确认已经收到转让款,原告张建明亦于当日将涉案房屋及《房地产证》原件交付给被告。四、涉案房屋情况:涉案房屋《房地产证》号码为深房地字第××号,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办笔架山,为准成本市场商品房,权利人为原告张建明和案外人叶丽容。因涉案房屋为瓦房,年久失修,被告在原土地上重建了一栋二层房屋。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013年3月11日,原告张建明和案外人叶丽容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达成调解,涉案房地产归原告张建明所有。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建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乐瑜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