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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巴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忠亮、谢平亮与被告王应军、思换如、王应泉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亮,谢平亮,王应军,思换如,王应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巴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谢忠亮,个体户。原告谢平亮,个体户。被告王应军,农民。被告思换如,职业同上。系王应军妻子。被告王应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忠亮、谢平亮与被告王应军、思换如、王应泉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谢忠亮和谢平亮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忠亮和谢平亮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忠亮和谢平亮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谢忠亮和谢平亮负担。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