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调确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文雅、张传根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文雅,张传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742号申请人:杨文雅。委托代理人:吕成君。申请人:张传根。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文雅与申请人张传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文雅与申请人张传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9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传根应赔偿给杨文雅医疗费、施救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5元,款定于当场付清;二、杨文雅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旻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