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2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路文文、赵海军、路明华、宋光奎、王治祥、青州市鑫扩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金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路文文,赵海军,路明华,宋光奎,王治祥,青州市鑫扩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金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285-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伟。被执行人路文文。被执行人赵海军。被执行人路明华。被执行人宋光奎。被执行人王治祥。被执行人青州市鑫扩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州市金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伟与被执行人路文文、赵海军、路明华、宋光奎、王治祥、青州市鑫扩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金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