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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阳刑财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殷增远刑事财产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增远,刘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辽阳刑财执字第4号被执行人:殷增远,男,194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被执行人:刘素荣,女,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外人:刘一生,男,1980年1月2日出生,系殷增远、刘素荣的儿子。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2)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辽阳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经查证,被执行人殷增远、被执行人刘素荣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在辽阳市宏伟区美林园d区1栋14号、辽阳市宏伟区美林园D区1号楼15号,已被辽阳市公安局查封,现移交我院。虽然辽阳市宏伟区美林园D区1号楼1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所有权人为案外人刘一生,但在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被告人殷增远、刘素荣用2150000元人民币赃款购买的房屋,其中就包括此房屋,因此该房屋所有权属被告人殷增远、刘素荣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殷增远、被执行人刘素荣违法所得的两处房产,即辽阳市宏伟区美林园d区1栋14号、辽阳市宏伟区美林园D区1号楼15号,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强审判员 贾小兵审判员 张洛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