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2号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800号六楼。法定代表人:洪兆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秀英,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小兵,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系特别授权。被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戚墅郑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文雄,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姣,系特别授权。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肖桂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