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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南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洪清与许根忠、赵章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清,许根忠,赵章兰,樊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523号原告:王洪清。委托代理人:厉国洪。被告:许根忠。被告:赵章兰。被告:樊新民。本院在审理王洪清与许根忠、赵章兰、樊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洪清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洪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王洪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杜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