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南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洪清与许根忠、赵章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清,许根忠,赵章兰,樊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523号原告:王洪清。委托代理人:厉国洪。被告:许根忠。被告:赵章兰。被告:樊新民。本院在审理王洪清与许根忠、赵章兰、樊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洪清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洪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王洪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杜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