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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继平、李健与被执行人李胜平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李某丙。被执行人:李某丁。被执行人:李某戊。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丙、李某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丙、李某丁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将登记在XX秀名下的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1115股中的223股分别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名下各111.50股,并各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250元。现被执行人李某丁向本院申请将其继承的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1115股中的379.10股全部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李某丙名下所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XX秀名下的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1115股中的223股分别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名下各111.50股,另758.20股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李某丙名下所有,余下133.80股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李某戊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勤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