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程运花与鹤壁市鹿楼乡桐家庄村民委员会、王保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运花,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桐家庄村民委员会,王保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程运花,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保平,鹤壁市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桐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桐家庄村。负责人廉绿贵,该村村长。被告王保生,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保玉,鹤壁市鹤山区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运花与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桐家庄村民委员会、王保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运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桐家庄村民委员会、王保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运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程运花负担。审 判 长 侯 轶人民陪审员 胡永丽人民陪审员 申丽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长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