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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3-12-12

案件名称

陈少伟与沐洪民、陈梓腾及罗模钊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少伟,沐洪民,陈梓腾,罗模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5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少伟,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怀生,广东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沐洪民(曾用名沐炜),男,回族,1967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剑,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梓腾,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剑,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罗模钊,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陈少伟因与被申请人沐洪民、陈梓腾及一审第三人罗模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二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少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汪国献审 判 员  黄 年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茜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