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翠侠因与被上诉人安平、安琪、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征迁管理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宿州市中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翠侠,安平,安琪,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征迁管理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宿州市中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魏翠侠,女,l945年6月l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45********。委托代理人:陈晓辉,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平,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号*号楼*单元,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58********。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琪,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2********,系安平之女。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侯先运,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征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李朝阳,该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西路。法定代表人:杨维海,主任。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更红,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中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魏翠侠因与被上诉人安平、安琪、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征迁管理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宿州市中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1)宿埇民一初字第029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飞、杨俊举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翠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辉,被上诉人安平及安平、安琪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侯先运,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征迁管理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更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宿州市中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1)宿埇民一初字第0298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