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民管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天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供电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管字第0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广成东路**号天瑞大厦。法定代表人李留法,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供电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西路。负责人祁学红,总经理。原审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野鹿村。法��代表人李和平,总经理。上诉人天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供电公司)、原审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铝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门峡供电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天元铝业支付所欠电费,天瑞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依据三门峡供电公司与天元铝业所签订的主合同即《高压供电合同》来确定本案管辖,因用电人天元铝业住所地在三门峡市,本案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故,一审裁定��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玉清代理审判员 魏炳煌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