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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涛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文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涛,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涛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信任,先后从魏某某、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84000元整。2、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涛在鹤壁市淇县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刘某某、李某甲、冯某某、王某某、白某某五人的信任,骗取刘某某、李某甲、冯某某各6000元;骗取王某某、白某某各4000元,合计26000元钱,后被告人马涛在安阳市办理五份假驾驶证交予以上五人。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涛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辩解指控其诈骗魏某某的84000元中有14000元是借魏某某的钱,并且已经还给魏某某8000元。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涛虚构芈某某卖房的事实,隐瞒芈某某用房抵押贷款的真相,骗取魏某某和李某某的信任,骗取李某某房款人民币79000元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马涛供述证实,其虚构芈某某卖房的事实,隐瞒芈某某抵押房贷款的真相,骗取魏某某和魏某某姐夫李某某的信任,先从魏某某处骗取李某某的房款7万元,后因急用钱又从魏某某处借14000元并说顶房款。此84000元资金全部用于赌博输掉。后家属替其已还魏某某8000元。(二)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其内弟魏某某的邻居马涛说有人要卖房。因其要买房就汇款给魏某某并委托魏某某办理付款。后其听魏某某说一共给被告人马涛84000元房款。(三)证人魏某某陈述证实,从被告人马涛处得知芈某某要卖房,其姐夫李某某就委托其支付房款。其就分四次共给被告人马涛7万元房款;后被告人马涛又借走14000元,并说顶房款,其一共给被告人马涛84000元房款。案发前,被告人马涛的母亲替马涛已还款5000元。(四)证人魏某甲证言证实,因要买房,其弟弟魏某某给被告人马涛84000元房款。(五)证人芈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朋友郭某某认识被告人马涛。其曾对被告人马涛说抵押房子借钱的事,但从没说要卖房。其不知马涛收过魏某某的钱并且被告人马涛也从没给过其钱。(六)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其与魏某某是邻居。其知道儿子马涛给魏某某介绍买房的事。后听说马涛骗了魏某某84000元。其就替儿子马涛还了魏某某5000元。其本人曾借魏某某3000元,也已还给魏某某。(七)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其和马涛是朋友关系,其和芈某某也是朋友关系。其曾给马涛说芈某某想抵押房子借钱的事情。后发现马涛对外说芈某某的房子是要卖的。其未收到马涛给的房款。(八)芈某某辨认被告人马涛的辨认笔录、房屋买卖合同手续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二、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涛在鹤壁市淇县虚构在安阳市交警支队有熟人,可以不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通过一个名叫张某甲的司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李某甲、冯某某三人的信任,骗取其三人各6000元;通过黄凤仙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白某某二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白某某二人各4000元,合计26000元钱。后被告人马涛在安阳市办理五份假驾驶证交予以上五人。因驾驶证信息一直在网上查询不到,张某甲就先行返还了被害人刘某某、李某甲、冯某某共18000元,后张某甲向被告人马涛询问驾驶证情况时才发现驾驶证是假的,其被骗18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马涛供述证实,其因缺钱就对张某甲谎称在安阳市交警支队有熟人,可以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并让张某甲介绍。后张某甲给其介绍了刘某某、李某甲、冯某某三人。其分别收取上述三人6000元。后因白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因也要办驾驶证,其就收取此二人每人4000元现金。其花费1000元办理五个假驾驶证给了刘某某、李某甲、冯某某、白某某和王某某五人。(二)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因被告人马涛说能通过熟人办理驾驶证,其就介绍刘某某、李某甲、冯某某认识了被告人马涛。刘某某、李某甲、冯某某三人通过其给了被告人马涛18000元。后因驾驶证在网上查询不到信息,其就先行退还给上述三人共18000元。后其跟马涛联系确认驾驶证情况,被告人马涛一直推脱,后联系不上,才发现被骗,驾驶证是假的,其被骗18000元。(三)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实,其通过张某甲认识马涛。其通过张某甲给被告人马涛12000元,用于办理其和李某乙二人的驾驶证。因驾驶证在网上查询不到信息,又急用钱,张某甲就先把12000元退了。后听张某甲说马涛办的是假驾驶证。(四)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因办驾驶证,其和冯某某曾通过张某甲给被告人马涛12000元。因急用钱,张某甲就先替马涛还了冯某某12000元。冯某某就退给其6000元。后发现驾驶证是假的。(五)被害人白某某陈述证实,其妹妹白某甲和被告人马涛的对象黄某某是同事。其和王某某均通过被告人马涛办了驾驶证。其被骗了4000元。(六)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白某甲和被告人马涛的对象黄某某是同事,其通过白某甲知道被告人马涛能办驾驶证。其和白某某均通过马涛办驾驶证,其被骗了4000元。(七)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岳父刘某某因办驾驶证被被告人马涛骗了6000元,后来钱已退还。(八)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马涛的对象。其联系白某某和王某某办驾驶证,马涛曾收取白某某和王某某每人40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九)扣押物品清单、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驾驶员管理科出具的刘某某等五人未办理驾驶证业务的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马涛实施诈骗行为,共诈骗人民币105000元。另有被告人马涛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释放证明及相关书证在卷可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105000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马涛关于14000元是其借魏某某的钱,并且已经还给魏某某8000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马涛供述证实曾从魏某某处借的14000元用于顶房款的事实与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马涛借走14000元并说以后顶房款的事实相印证,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马涛的母亲替马涛已还款5000元的事实与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其替儿子马涛还魏某某5000元的事实相一致,故对被告人马涛关于14000元是其借款和并已还款8000元的辩解不予支持,对14000元是被告人马涛诈骗所得的事实及被告人马涛已还款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人马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本案赃款予以追缴,赃物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金书代理审判员  王瑞霞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