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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芷民一初字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XXX与X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芷民一初字300号原告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XXX县XXX镇XXX村*组,现住浙江省XXX市XXX区XXX镇X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XXX县XXX镇X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敬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殿平、杨俊参加审判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曾磊担任庭审记录。原告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合法传唤,开庭之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被告没有建立深厚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和,原告于1998年离家外出打工,十多年来原、被告一直分居,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没有和好可能。为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XXX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XXX县民政局、XXX人民镇政府、XXX镇XXX村委会的证明,拟分别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XXX、XXX等人的证明,拟证实原、被告已分居15年的事实。3、XXX证明一份,拟证实原、被告感情不和的事实。4、XXX证明一份,拟证实原、被告感情不和的事实。5、证人XXX的证明,拟证实原告与被告1998年左右开始分居,被告也一直没有联系、关心过XXX,也不认识原告XXX的老公。6、证人XXX的证明,拟证实2005年之后我跟原告成为邻居后就没有看到过XXX的老公来过,2005年之前我不知道,也不认识原告XXX的老公,XXX一直在XXX打工,反正在XXX的时候我没看到她去过他老公那里。被告XXX未予书面答辩,亦���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1、2、4、5、6号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3号证据,虽然其证据形式不合法,但其该证据所证实的事实与其它证据能相互应证,形成证据锁链,故本案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于1987年生育婚生小孩XXX,已成年。原告于1998年离家外出打工,十多年来原、被告一直分居。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务,只有木房一栋。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缺少沟通。原告于1998年离家外出打工,十多年来原、被告一直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XXX在庭审后向本院申请自愿放弃其共同财产部分,该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木房一栋归被告XXX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敬华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