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7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钱×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高×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533号原告钱×,女。被告高×1,男。原告钱×与被告高×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雪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被告高×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诉称:我与被告于×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高×2。婚后不久,被告即入狱,我一人抚养孩子。×年至今,因为教育孩子,我们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不仅打我,还打孩子,期间,我曾多次报警。被告有外遇,经常收到不良短信。×年夏,我在网上聊天,被告怀疑我有外遇,并因此打我。同年×月,被告再次因此打我后,我们分居生活至今。现我认为无法继续生活,要求离婚。被告高×辩称:原告所说结婚及生子时间属实。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我没有外遇。因为孩子不听话,我是打过孩子。×年夏,因她在网上聊天,我打过她。×年×月,她在网上聊天,见到我回家,遂即将聊天记录删除,我因此产生怀疑,并打了她。我们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以后不再打她。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高×2。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因为教育孩子,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亦有打骂行为。近年,双方因怀疑对方有外遇,亦产生矛盾。×年×月底,双方发生吵打后,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教育孩子及彼此怀疑对方有外遇等问题产生过矛盾,但尚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表示改正错误,原告应给予其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教育好子女,维护家庭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钱×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钱×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