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商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克强、张洪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克强,张洪永,张洪钊,张克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30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张克强。被告张洪永。被告张洪钊。被告张克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克强、张洪永、张洪钊、张克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庭下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递交中止诉讼申请书,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