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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454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公告送达费300元,共计52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承霞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