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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6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陈安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红,深圳市博睿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686-1号申请执行人陈安红,女,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博睿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383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工资13249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