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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洋申请杨志强健康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呼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东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