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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胤儒与被执行人王世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0申请执行人朱胤儒,男,200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三星社区土建楼附近。被执行人王世敏,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三星社区龙腾路1号楼2单元103室。申请执行人朱胤儒与被执行人王世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南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世敏给付欠款984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人朱胤儒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能力给付欠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世敏工资款冻结,至欠款还清为止。该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南执字第001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贵堂审判员  王廷卓审判员  张 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0日书记员  刘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