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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开前、聂美琼与郑达旭、张瀚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开前,聂美琼,郑达旭,张瀚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713号原告何开前。原告聂美琼。被告郑达旭。被告张瀚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开前、聂美琼与被告郑达旭、张瀚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开前、聂美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开前、聂美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开前、聂美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