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开前、聂美琼与郑达旭、张瀚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开前,聂美琼,郑达旭,张瀚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713号原告何开前。原告聂美琼。被告郑达旭。被告张瀚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开前、聂美琼与被告郑达旭、张瀚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开前、聂美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开前、聂美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开前、聂美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