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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人寿保险平顶山中支公司与杨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杨许,韩继伟,邓州市海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邓州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00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平顶山中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诚朴路南段路东。代表人石卫东,人寿保险平顶山中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许,女,系受害人杨志成之女。原审被告韩继伟,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中路233号。原审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汽运二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祝新庄,平顶山汽运二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邓州市海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物流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人民路18号。法定代表人柏东辉,海达物流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邓州市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邓州市营销部),住所地邓州市新华中路202号。代表人李文锋,人寿保险邓州市营销部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人寿保险平顶山中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许,原审被告韩继伟、平顶山汽运二公司、海达物流公司、人寿保险邓州市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上诉一案过程中,上诉人寿保险平顶山中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催收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后,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新宇代理审判员  王定强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