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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6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贾海龙与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海龙,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611-1号��请执行人贾海龙,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海龙与被执行人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贾海龙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510元及为申请执行人补交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贾海龙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6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瑜执行员 王 新 君执行员 王 宝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