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民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钦民申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玉,叶金原,叶金琼,叶利基,卢明秀,叶金莹,陆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玉。委托代理人:谢钻,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金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利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卢明秀。一审原告:叶金原。法定代理人:叶付基。法定代理人:黄梅。委托代理人:陈宗远,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叶金莹。一审被告:陆江。一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再审申请人黄玉因与被申请人叶金琼、叶利基、卢明秀、一审原告叶金原、一审被告叶金莹、陆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2011)灵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显钰审 判 员 米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 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春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