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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博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执审字第3号申请人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宁德市。法定代表人张国德,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同恩,男,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福建博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仙铃,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人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赖昌铅代理审判员  庄真真代理审判员  杨礼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