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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催字第18号申请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湖山路58号(单位代码:83600559-X)。负责人丁春生,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0021889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出票日期为2007年9月6日、银行汇票出票人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银行汇票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分行、收款人为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的工商银行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线缆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一刚审判员  孙佳蓓审判员  纪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茆倩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