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何先金与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先金,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58号原告:何先金。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先金诉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先金于2013年11月2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先金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先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何先金负担。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