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严小付与张小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小付,张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耀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严小付,男,,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铜川市新区。被执行人张小建,男,,汉族,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严小付与被执行人张小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小付2013年6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我院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2013年10月18日我院依职权将张小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执字第00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