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催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与撤回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催字第108号 申请人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扬,。 委托代理人高寿丽,女,。 申请人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现申请人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以自行解决该票据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 判 员 王 玫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