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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催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与撤回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催字第108号 申请人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扬,。 委托代理人高寿丽,女,。 申请人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现申请人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以自行解决该票据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 判 员  王 玫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