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尹晖晖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晖晖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船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晖晖,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县,汉族,大学文化,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护士,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陶春光,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诉字(2013)第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晖晖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晖晖及其辩护人陶春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晖晖于2013年7月2日、7月3日,在本市北华大学附属医院附近,将自己租住的孙某某所有的房子,以卖房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十四万元,案发后,所骗赃款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尹晖晖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间,以为被害人王某调动工作为名,先后五次在北华大学附属医院附近等地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九万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尹晖晖供述、被害人陈某、王某陈述、证人权某某、秦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破案经过、户口抄件、电话查询记录、租房协议书、欠条、收条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晖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尹晖晖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晖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尹晖晖主观恶性不深,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尹晖晖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晖晖于2013年7月2日、7月3日,在本市北华大学附属医院附近,将自己租住的孙某某所有的房子,在网上发布卖房信息,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十四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晖晖的家属代替其将所骗赃款人民币14万元全部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尹晖晖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间,以为被害人王某调动工作为名,先后五次在北华大学附属医院附近等地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九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晖晖于2013年7月4日在吉林市船营区时代广场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陈述,其于2013年7月1日上午上网,看到尹晖晖在网上卖房子,就和她联系,并在当天中午到被告人尹晖晖要卖的那个房子里见了面,并谈好了三十五万元的房价,2013年7月2日,其在附属医院急诊门前给尹晖晖交了二万元定金,因为交易税金的事尹晖晖把房价降到了三十四万,2013年7月3日,尹晖晖因为要购车称如果其再交十二万元房款可以把房价再降一万,也就是总房价为三十三万,于是其同意了,和其老公与尹晖晖一起到九中对面的建行取了十二万元人民币,回到附属医院高层楼下,尹晖晖把之前的二万定金条撕了,给其打了一个四万元的定金条和一个十万元的欠条。后来因为尹晖晖不能提供房证,其怀疑被骗了,通过物业和房主联系确定被骗后报案。另陈述,2013年7月4日晚被告人尹晖晖的丈夫权某某找到自己,称要将尹晖晖骗的钱还给自己,于是他们就一起到了派出所,并且其对尹晖晖的行为表示谅解,称尹晖晖虽然骗了其,但是已经对其进行了赔偿,没有造成其损失,故请求从轻处罚尹晖晖,也不想再追究尹晖晖的任何责任了。2、被害人王某陈述,其和尹晖晖的老公权某某是二十多年的朋友,通过权某某认识的尹晖晖。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尹晖晖主动给其打电话谎称她认识一汽大众的老总安铁成,能帮其从一汽吉林调到一汽长春去工作,但是需要打通关系,被害人王某信以为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先后五次以现金和汇款方式给被告人尹晖晖人民币九万元。3、证人秦某某(被害人陈某的爱人)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陈某陈述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尹晖晖于2012年12月1日签的租房协议,租期半年,每月1500元。2013年5月31日到期,到期之后2013年6月26日,尹晖晖说还要租半年,但是她没有钱,当时给其写了一张一万元的欠条。被告人尹晖晖曾以要买孙某某的房子为由,取得过孙某某的房产证复印件。5、证人权某某证言证实,其和尹晖晖是夫妻,他们家住在丰满区,房子是孙某某的,2012年10月尹晖晖租的,2013年7月1日尹晖晖给他两万元,2013年7月3日又给了11万。尹晖晖说钱是她倒药赚的,她妈给了8万。权某某于2013年7月3日下午买了一台车,在别克专卖店,花了18.55万元。并证实,其到派出所来把尹晖晖骗的钱14万元退还回来,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律上能从轻处理尹晖晖。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被告人尹晖晖是同事关系,被告人尹晖晖在2013年3月某日,曾称有朋友给她汇款,自己没带银行卡,向其借用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7、房屋租赁协议证实被告人尹晖晖与房主孙某某租赁房屋情况。8、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某某。9、欠条、收条各一张证实,被告人尹晖晖骗取陈某钱款所出具的欠条、收条。10、交易明细清单、存折、对账单证实被害人王某被骗钱款支取情况。11、破案及抓捕经过证实此案破获及被告人被抓获情况。12、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尹晖晖的自然情况。13、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尹晖晖没有前科劣迹。14、被告人尹晖晖供述,其是吉林市附属医院血液内科的护士,2010年1月份和权某某结婚,权某某一直认为其家条件不错,其也没好意思说自己家条件不好,结婚三年以来,为了不打破这种平衡,其四处借钱,前后一共借了10余万元。权某某想买一辆车,但是其手里没钱,其就想到了用自己租的房子骗钱买车。2013年5月份,其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了卖房信息,并于2013年7月2日和7月3日,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4万元。2012年11月末的一天,其老公权某某回家说,他认识的朋友王某想从一汽吉林调到一汽长春,于是其主动给王某打电话谎称她认识一汽大众的老总安铁成,能帮其从一汽吉林调到一汽长春去工作,但是需要打通关系,被害人王某信以为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先后五次以现金和汇款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九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晖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晖晖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替其积极退赔赃款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尹晖晖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尹晖晖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晖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尹晖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亚红审 判 员 金东华人民陪审员 曲凤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维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