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四终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与韩清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清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邢民四终字第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清华,无业。被上诉人(原审院告)王秀玲,退休教师。上诉人韩清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清华于2013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清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韩清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韩清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菊恋代理审判员 郑延铎代理审判员 乔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