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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富粦与浙江省越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浙江省越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粦,浙江省越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浙江省越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20号原告刘富粦。委托代理人刘志云,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建,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越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2号东风大厦二十楼03室。负责人李君宪。被告浙江省越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1号凯旋门商业中心29楼A-D座。法定代表人李君宪。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本案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故本案需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情形消失后,再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武旭东书记员     谢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