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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志分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分,申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分。被执行人:申晓飞。本院执行张志分与申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赔偿款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世霞审 判 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