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易志伟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伟,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易志伟,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东,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伟与被告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志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