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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易志伟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伟,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易志伟,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刘东,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伟与被告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志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