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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马厚建与石磊、孙玉霞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厚建,石磊,孙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马厚建。委托代理人牛凤永,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磊。被告孙玉霞。原告马厚建诉被告石磊、孙玉霞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牛凤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玉霞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石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日,被告石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2009年6月,被告石磊购买原告轿车一部,尚欠原告货款400000元未付,2013年8月2日,被告孙玉霞为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但至今未履行。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支付原告购车款4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石磊未答辩。被告孙玉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被告石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2009年6月,被告石磊购买原告轿车一部,尚欠原告车款400000元未付,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同时承诺于2013年4月30日前付清。逾期后,被告石磊未履行付款义务。2013年8月2日,被告孙玉霞就以上所欠货款为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但未履行承诺的还款义务。同时查明,本案债务发生时,被告石磊、孙玉霞系夫妻关系。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还款协议、还款承诺书、两被告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石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孙玉霞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给付货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磊、孙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马厚建借款30000元;二、被告石磊、孙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马厚建货款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诉讼保全费267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允忠审 判 员  刘长永审 判 员  尹则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