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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沈某与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沈某,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湖北省郧县柳陂镇黎家沟村5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910236622。被告望某,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湖北省远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以其与被告望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望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沈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