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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丁肖文、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刑初字第647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无业。2009年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宁波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1年8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月22日被释放;2013年4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8月27日因本案被押回天台县看守所服刑。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裘灵玲,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经商,中共党员。2011年6月3日因赌博、吸食毒品被宁波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1年6月12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3月15日因吸毒、为他人提供毒品被天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处行政拘留20日;2013年4月1日因吸毒被天台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辩护人谢小明,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3)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丹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裘灵玲、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谢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携带一把仿“六四”手枪、子弹四发和被告人徐某一起从宁波到天台。当日在天台县平桥镇平桥汽车站旁的中洲宾馆一房间内,因被告人丁某有事先回宁波,遂将手枪交给被告人徐某代卖。庞某乙(已被判刑)经陈正浪(另案处理)介绍,从被告人徐某手上以人民币10500元的价格买下被告人丁某所有的一把仿“六四”手枪及子弹四发。第二天,被告人徐某到宁波将卖枪所得的钱款交给被告人丁某。庞某乙将购得的该手枪及子弹一直藏匿在其在天台县平桥镇团结路5号5楼的出租房内,直至2013年4月2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该黑色仿“六四”手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四发子弹为制式“六四”手枪弹,认定为弹药。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丁某、徐某的在卷供述,证人庞某甲、庞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枪弹鉴定书》,《前科劣迹情况核查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均以上述同样理由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丁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对被告人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追缴被告人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丁某的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被告人徐某的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追缴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桂燕人民陪审员  戴明钵人民陪审员  徐金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