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执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梁山支行与杜广雨等其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广雨,马斌,李春霞,史衍平,王念春,史会芹,马青,史慧珍,史慧君,杜广华,马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梁执字第3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延文。被执行人:杜广雨,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史衍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念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史会芹,女,汉族。被执行人:马青,男,汉族。被执行人:史慧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史慧君,女,汉族。被执行人:杜广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敏,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梁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30日,依法委托山东天恒星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杜广雨等十一人所有的位于梁山县拳铺镇某处商品房13套。2012年9月20日李某某等十一人以1547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经办完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梁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广雨等十一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马咏梅代理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