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上海万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易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万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信幕墙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宏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民,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晏绪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洋,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斌,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上诉人万信幕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装饰公司、易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319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万信幕墙公司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中建三局装饰公司及易斌向万信幕墙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2、判令中建三局装饰公司及易斌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6日,易斌代表万信幕墙公司,与中建三局装饰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提交天津市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本案万信幕墙公司在起诉状中承认易斌是作为其代理人参与签订涉案分包合同,故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万信幕墙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纠纷解决方式有明确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通过仲裁程序处理本案纠纷。此外,鉴于涉案工程地点在天津,合同签订地也在天津,从方便诉讼的角度考虑,万信幕墙公司亦可选择向天津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万信幕墙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全部退回万信幕墙公司。上诉人万信幕墙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与理由:万信幕墙公司虽然在诉状称易斌是在天钢工程中的其代理人,但已有生效判决表明易斌抗辩称涉案工程为其承包后再转包给万信幕墙公司,因此,万信幕墙公司与易斌是否真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发包与转包关系、以及代理是否有效,只有通过实体审理才能查明。原审只从万信幕墙公司的起诉状的表述来认定,显属不当。认定代理与被代理关系,需代理人与委托人双方一致认可。万信幕墙公司虽然在诉状称易斌是在天津钢铁厂工程合同中的其代理人(而不是本案所涉工程中的代理人),但根据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表明易斌称涉案工程为其承包后再转包给万信幕墙公司,因此,万信幕墙公司与易斌之间的真实关系只有通过实体审理才能查明。原审只从万信幕墙公司的起诉状的表述来认定,显属不当。即便万信幕墙公司与易斌之间真系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但本案中的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对本案没有约束力。仲裁条款只能约束订立该条款的相对人,但本案中易斌也是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万信幕墙公司与易斌之间并没有仲裁条款。退一步说,即便万信幕墙公司与易斌之间真系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万信幕墙公司与中建三局装饰公司之间的确只能通过商事仲裁委员会来解决所涉工程的结算纠纷。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案的被告不只是中建三局装饰公司一方,还有共同被告易斌,万信幕墙公司与他们两者之间没有达成仲裁条款。如果万信幕墙公司与易斌之间真系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则本案应当是委托人追究代理人代理行为不当责任所形成的纠纷案件,中建三局装饰公司是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方。至于原审裁定所称的方便诉讼的问题,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成为法院是否管辖的理由。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结算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也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一般就是工程施工地),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选择权。而且本案实际是造价一次性包死的合同,工程业已完工,结算值是固定的,在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更为方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上诉人中建三局装饰公司口头辩称,原审裁定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天津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且涉案工程、合同签订地都在天津,所以原审法院驳回万信幕墙公司的起诉正当。被上诉人易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案二审法庭调查,亦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万信幕墙公司在起诉时明确就涉案工程,其与易斌之间是委托关系,易斌受其委托向中建三局装饰公司承接涉案工程,而万信幕墙公司起诉时作为证据提交的易斌与中建三局装饰公司签订的涉案《世纪宏天成酒店幕墙工程分包合同》载明,争议解决方式是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与施工人形成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基础是涉案《世纪宏天成酒店幕墙工程分包合同》,万信幕墙公司在该施工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如何,亦需通过对该《世纪宏天成酒店幕墙工程分包合同》履行情况的审理予以确定,因《世纪宏天成酒店幕墙工程分包合同》已约定涉及该合同的纠纷应交由天津市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故人民法院对该《世纪宏天成酒店幕墙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具有管辖权,不能对该合同进行实体审理。原审裁定驳回万信幕墙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粤 芳审 判 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开宇(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