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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诉被告齐占伟、王俊娟、王振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齐占伟,王俊娟,王振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金初字第1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代表人刘彦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善领,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安洪悦,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被告齐占伟,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俊娟,女,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告王振晓,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诉被告齐占伟、王俊娟、王振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齐占伟��王俊娟、王振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