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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辛民初字第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范国俊与陈祖元、沈金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俊,陈祖元,沈金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辛民初字第0407号原告范国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祖元,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金位,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了原告范国俊诉被告陈祖元、沈金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范国俊以其与被告陈祖元达成协议且被告陈祖元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艳文代理 审 判员 姜壮志人民 陪 审员 蔡峰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缪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