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吴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1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