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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蒋先坤执行执行云南鑫麒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蒋先坤。被执行人云南鑫麒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蒋先坤与被执行人云南鑫麒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先坤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鑫麒矿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先坤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云南鑫麒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张锦云的具体下落。本案执行标的为395711.00元,案件受理费7236元,合计402947.00元未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川区人民法院(2014)东执字第2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据本裁定书及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周 俊审判员 艾金辉审判员 付兆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轩皓